2025-03-21 00:00
一、捐赠抵税相关政策 (一)企业捐赠抵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捐赠抵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后的余额。 特别提醒: 请妥善保管捐赠票据,此票据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将票据交至本机构财务/人力资源部门(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原始票据由机构妥善保存备查。 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具有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示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京财税〔2023〕780号),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获取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https://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305/t20230525_3112870.html 特别提醒: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和扣除资格的确认文件,此票据、文件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捐赠票据示例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的是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电子票据; 如您有任何问题,可拨打公促会办公电话010-60728775 END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成立于2000年,由北京市长期从事公益事业实践及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发起,并于2012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5A级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系我市首批认定的社团类慈善组织之一。主要业务为专业培训、专题调研、评估与咨询服务、接受捐赠等,现已发展成为集行业研究、人才培育、平台运营、专业支持、社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公益文化传播和支持型专业公益服务机构。曾获得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奖、北京市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银奖、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奖等。